条款及细则及个人资料及私隐声明

单位储存协议书–条款及细则

由许可人及被许可人订立,其名称,地址及详情列于随附的许可协议第一部份内。

本许可协议为双方达成以下列之协议:

1. 定义

1.1 “使用时段”: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使用的时段。

1.2 “开始日”: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使用时段中的首日。

1.3 “按金”:许可人协议中指明的金额。

1.4 “到期日”:在本协议期间,每个日历月的第一天,或如到期日刚好在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则为前一个工作天。

1.5 “所述货品”:被许可人送至场所存放于储存单位内的任何物件。

1.6 “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1.7 “许可费”:许可协议中指明的总金额。

1.8 “埸所”:许可人所示地址的场所,即储存单位的所在之处。

1.9 “被禁止项目”:本协议第5.8条指明项目。

1.10 “储存单位”:许可人所指明的储存单位或许可人可能在本协议第6条指明的其他储存单位。

2. 占用权利

2.1 在符合本合约之条款下鉴于被许可人支付许可费和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许可人特此按照本协议(包括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修订)规定由开始日起至终止时止,授予被许可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仅为存放货品用途而占用储存单位。

2.2 被许可人通过订立本协议保证和声明,它对所述货品拥有全部法律和实益所有权,并且就对由于此声明不真实而造成对拥有权或管有权有任何争议而产生的任何追索或费用或任何行动或程序,向许可人作出赔偿。

2.3 为免生疑,被许可人特此承认并同意,本协议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对场所或储存单位设定任何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所有人权益。

2.4 被许可人在任何时间均不得占用并非双方协议订明的储存单位、场所或场所所在的该建筑物的任何公用地方,否则放置在上述地方的物品会视为被弃置,许可人有权在不向被许可人作出通知的情况下随时销毁或处置放置在上述地方的物品,而被许可人须向许可人赔偿所有清洁及清除放置在上述地方的物品所招致的任何费用。

2.5 为清晰起见,被许可人特此确认,本协议只涉及由许可人就有关储存单位提供的存仓服务,许可人不会向被许可人提供任何运输物流服务。

2.6 倘若被许可人在本协议到期日前的14天仍未向许可人发出书面通知表示不再续约,则本协议将自动续约,续约后的许可费须依照官方网站上显示的正价计算,而续约后的合约期将与原协议中的合约期相同。

3.

检查被许可人确认,它已查看过和检查过储存单位,并对有关其面积、大小、适合性和情况等各方面(尤其是对其安全和保安方面)表示满意,并且放弃以有关上述各项或有关本协议任何其他事项的错误陈述,保证或声明(口头或书面)为依据的所有申索(如有的话)。

4. 使用储存单位

4.1 在符合本合约之条款下许可人保留权利不时对有关储存单位和(或)有关场所的许可使用时段、一般管理和保安作出规定(〝所述规定〞)和进行修订,被许可人并同意遵守和遵从所述规定。

4.2 被许可人将可在使用时段的任何时候使用储存单位。许可人保留更改使用时段的权利,无须发出任何事先通知。

4.3 除被许可人和由被许可人书面授权或陪同人士外,任何其他人皆不获准在使用时段使用储存单位。每一个储存单位只会有一位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可随时撤销授权,但该撤销应在许可人收到书面撤销通知方可生效。许可人随时要求被许可人或任何人其他人出示身份证明(尽管许可人无须如此行动),许可人并可拒绝任何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的人仕使用。

4.4 被许可人应负责确保于其不在的所有时间将储存单位锁上。许可人将不会负责对没有上锁之储存单位上锁,亦不承担检查储存单位是否上锁的责任。

4.5 被许可人应容许许可人(及其代理人、雇员、承包者或授权人士)在所有时候和就所有目的进入储存单位,包括(在无损于上述一般性情况下)检查储存单位进行维修和改动或确保被许可人遵从和遵守协议规定的权利。

4.6 在下述情况下,许可人保留权利随时进入储存单位,而不就此通知被许可人(并于有需要时将锁弄开以进入储存单位): (a) 许可人相信储存单位内藏有被禁止项目或其用途是违反本协议规定的; (b) 警方、消防署、香港政府或法院命令要求许可人作出此行动; (c) 许可人认为情况紧急,有必要如此行动; (d) 按照本协议第4.5条、6.2条和9条使用储存单位; (e) 防止财物损毁或人身伤害;或 (f) 许可人认为有任何上述情况时而予以确实。 但是,许可人在任何情况下皆不应就被许可人因此而可能受到或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伤害而对被许可人承担责任或负责或赔偿。

5. 被许可人的责任

被许可人应遵从下列条款及条件:

5.1 保持储存单位及其各个部份维修妥当、状况良好和可租贷的情况,并且清理被许可人的废弃物。

5.2 向许可人保证,存放在储存单位内的所述货品是被许可人本身的物品,并且不会将不是被许可人的财产的任何所述货品存放在储存单位内。

5.3 储存单位如有任何损毁,立即通知许可人。

5.4 遵守场所内许可人任何雇员或代理人的指示和由许可人可不时发出或修订关于使用储存单位所述规定。

5.5 就在任何方面因本协议,产生的所有损失、申索、要求、行动、程序、损害赔偿、费用或开支或其他责任,对许可人作出弥偿和使许可人获得上述各项的弥补。

5.6 未经许可人书面同意,不对亦不准许他人对储存单位作出任何改动或增建或在储存单位内其周围附加任何固定装置或标志。

5.7 不作本身储存以外的或任何目的,使用储存单位。

5.8 在储存单位内不保存或不存放或不促使或不容许或不允许在储存单位内保存或存放下列任何项目: (a) 总值超过港币五万元(HK$50,000)的所述货物; (b) 食物或易变坏的货品; (c) 鸟、鱼、动物或任何其他生物; (d) 油漆、汽油、石油、火药、硝酸钾、煤油、燃料油或洗涤溶剂等有爆炸性,可燃性及易燃性的物品或液体; (e) 枪械、武器或弹药; (f) 化学品、辐射品或生物剂; (g) 有毒废料、石棉或其他危险物料; (h) 能从储存单位排放任何烟雾、气味或臭味或发出能从储存单位外听到任何声音或感受到震动的项目; (i) 非法物质、药物、物品或货品; (j) 非法取得的物质、物品或货品; (k) 压缩气体;或 (l) 其储存受法律管制的任何有害或危险的物料;或 (m)违反香港任何适用法律及/或法规的违禁物品。

5.9 不在储存单位和(或)场所或其任何部份、促使或容许或允许在储存单位和〈或〉场所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任何事情,而此等事情在任何时侯可能对或成为对许可人或邻近单位的租户或占用人或使用人造成滋扰、烦扰、损害或干扰或在任何方面可能是违反香港法律或规定的。

5.10 不得使用储存单位或其任何部份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用途。

5.11 不得在场所或储存单位进行任何可能使许可人〈或其他单位使用人〉的保单〈如有的话〉无效或增加其保费的事情。

5.12 不得在储存单位的墙上、天花、地板或门上附加任何物件或对储存单位作出任何改动。

5.13 不得对场所的任何通道、楼梯、服务地区或任何其他部份造成任何妨碍或不适当的阻碍,被许可人在任何时候于使用该地区时给予别人体恤。

5.14 不得进行任何事情,或容许或允许任何人行使或将会使本协议给予的权利以进行任何事情,而此等事情就场所或储存单位而言会导致或可能导致许可人违反许可人根据任何租约或许可证应负的任何契约承诺或其他义务的。

5.15 被许可人使用储存单位必须向许可人购买出入用的智能卡。如被许可人需要多于一张智能卡,必须另行向许可人购买。在本协议终止当天,许可人会即时在电脑系统中解除所有智能卡的使用权限。智能卡属许可人所有,被许可人承诺于本协议终止时将智能卡以良好状况交还予储存易。如遗失任何智能卡,被许可人承诺即时通知许可人,并须购买新的智能卡,此费用将不获退还。

5.16 如被许可人遗失储存单位之锁匙,被许可人须自行找寻相关专业开锁人士。当中开锁服务的收费须由被许可人自行负责。被许可人须自行承担由于开锁而导致储存单位的所述货品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6. 其他储存单位

6.1 许可人可随时向被许可人发出七日书面通知要求被许可人将所述货品从某一个储存单位迁移至许可人指定的另一个储存单位。其他储存单位的大小应与当时的储存单位类似。

6.2 被许可人所述货品从当时的储存单位迁移至其他储存单位的风险将由被许可人承担。如果被许可人没有在有关迁移通知内指明的时间前,安排将所述货品迁移至其他储存单位,许可人可进入当时的储存单位并安排迁移所述货品。许可人安排的任何迁移的风险将由被许可人承担,有关迁移的费用将由被许可人支付,而许可人将把此等费用加入许可费内。

6.3 如果被许可人的所述货品被迁移至其他储存单位,则本协议将通过以其他储存单位的号码替代当时的号码而予以修改,而本协议的所有其余条款仍然维持有效,许可费亦将继续适用于其他储存单位。

7. 许可费

7.1 被许可人应在签署本协议时,就许可人提供的储存和〈或〉服务的最短期间支付许可费,并应在之后在到期日预先支付许可费,不作任何扣减或抵销。

7.2 许可费的首次和最后一次付款将根据该月的日数按比例(如有需要)计算。

7.3 许可人可向被许可人发出书面通知后随时增加许可费,该增加于通知日期后至少两个星期的第一个到期日生效。

7.4 如被许可人于合约完结前取消使用单位,仍需要付整段合约之费用,而已预缴之费用将不获退还。

8. 按金

8.1 被许可人应在签署协议时向许可人支付按金,按金将于本协议终止及由被许可人签署「终止/解除-单位储存协议确认书」后六十个工作天内由许可人(无利息)归还被许可人;但是,许可人有权从按金中扣除与下述顶目有关的任何款项:
(a) 就被许可人、其代理人或被邀请人或由存于储存单位中的所述货品对储存单位、场所或任何其他单位造成的任何损毁进行修理;
(b) 任何未付的许可费或迁移费用或其他费用;或
(c) 被许可人对许可人应负有而尚未全部履行的任何其他责任。

8.2 如果许可费按照本协议第7.3条有任何增加,被许可人应在上述每个情况另以保证金方式向许可人支付一笔款项,此笔款项相等于许可人当时持有的原按金额与假设许可费增加后应持有的按金额的差额,此笔款项应在是项增加后支付经增加的许可费时一起支付。

9. 欠缴许可费

9.1 本合约以预付形式收费。如果被许可人没有在到期日支付许可费或支付被许可人根据本协议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项,许可人应立即有权就任何到期未付的许可费和(或)其他款项,按每月百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利息,由到期日或上述款项到期支付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许可人将对所述货品有优先留置权。如被许可人仍不支付,许可人将有权把所述货品拍卖而每次收取欠款的行政费为五百元或许可人不时修订的金额。

9.2 如果本协议第7条和第9.1条规定的许可费或利息的任何部份在到期日后超过十五日尚未支付(不论是否已正式要求付款)或被许可人没有或忽略遵守或履行本协议任何条款,或被许可人(作为个人)成为破产或(作为公司)进行清盘或成为无力偿债与债权人达成任何妥协或债务安排,则在任何上述情况下,许可人亦可: (a) 拒绝被许可人进入使用储存单位和封锁储存单位;及 (b) 就许可人职员执行许可人根据本协议所指的权利和(或)补救方法或试图如此执行所承担的工作,向被许可人征收上述第9.1条的行政费或较高的合理和适当的费用;而无损于许可人就尚未解决的被许可人违反或未遵守本协议任何规定的行为具有的任何诉讼权,和无损于许可人运用被许可人按照本协议第8条支付的按金的权利。

9.3 如果本协议第7条、9.1条和9.2条规定的许可费、行政费或利息的任何部份在到期日后超过三十日尚未支付(不论是否已正式要求付款)或被许可人没有或忽略遵守或履行本协议任何条款,或被许可人(作为个人)成为破产或(作为公司)进行清盘或成为无力偿还或债权人达成任何妥协或债务安排,则在任何上述情况下,许可人(除具有其根据本协议第9.1条和9.2条保留的权利外)亦可:
(a) 将储存单位现有的锁弄开;
(b) 将所述货品从储存单位迁移至许可人可能决定的其他储存设施,而许可人不因此项迁移所发生的损失或损毁承担责任;
(c) 要求被许可人偿付从储存单位迁移所述货品的全部费用和在其他地方的储存费,以及许可人在之后任何时候需要迁移所述货品时的任何其他费用;
(d) 终止本协议和将所述货品视为被弃置,并在之后(通过拍卖或私人协约)代被许可人出售所述货品和将所述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代被许可人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述货品。任何出售的收入可由许可人保留,并用以清偿任何尚未支付的许可费,和(或)许可人因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所招致的其他费用或开支,和根据本协议应付给许可人的任何其他款项。如果出售的收入不足以清偿或解除被许可人对许可人承担的尚未履行的责任,被许可人仍应对尚未清偿的余额负责,许可人并保留权利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以收回尚未清偿的金额;
(e) 将没有出售的任何所述货品视为被弃置并予以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和
(f) 除被许可人根据本协议第9.2条要支付行政费或较高的合理和适当费用的义务外,就许可人职员执行许可人的权利和(或)补救方法或试图如此执行所承担的工作,另向被许可人征收行政费或较高的合理和适当的费用。而无损于许可人就尚待解决的被许可人违反或未遵守本协议任何规定的行为具有的任何诉讼权,和无损于许可人运用被许可人按照本协议第8条支付的按金的权利。

10.

不转让本协议的利益纯粹是被许可人个人的并不可以转让,而本协议第2条所给予的权利仅可由被许可人行使或予以其他方式处置。

11. 免除责任

11.1 对存放于储存单位的所述货品的任何损失、损毁、磨损、丢弃或毁坏,不论上述各项是否因许可人及其董事、雇员、代理人、外判商或承包商或其他单位使用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疏忽或故意失责所造成,许可人及其董事、雇员、代理人、外判商或承包商概不负责,许可人及其董事、雇员、代理人、外判商或承包商亦不需要对被许可人因所述货品的任何损失或损毁而承担的任何损失负责。

11.2 因本协议项下的失实陈述或任何默示保证或条件或明示规定等所有情况,许可人及其董事、雇员、代理人、外判商或承包商均不就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费用、开支或其他申索(不论是否因许可人及其董事、雇员、代理人、外判商或承包商或其他人的疏忽所造成)对被许可人负责。

11.3 为免生疑问,对储存单位及/或储存单位位于之场所的温度或湿度及/或虫害、鼠患和潮湿,许可人及其董事、雇员、代理人、外判商或承包商恕不作任何保证。被许可人须自行承担由于自然变质、湿度、虫害、鼠患、潮湿,而导致储存单位的所述货品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11.4 为免生疑问,如被许可人委托许可人或其董事、雇员、代理人、外判商或承包商协助被许可人收取任何被许可人之货品,被许可人须自行承担所述货品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许可人及其董事、雇员、代理人、外判商或承包商不会检查或验收所述货品的数量、质量或完整性,亦不需要对被许可人就所述货品的任何损失或损毁而承担的任何损失负责。

12.

被许可人确认及同意许可人毋须及将不会就储存单位内之所述货品的任何风险安排任何保险。在储存单位存放所述货品的风险全部由被许可人承担,被许可人同意须自行因应其本身情况,就储存单位内之所述货品以其认为恰当之金额及风险自行承担安排保险之责任。

13. 弥偿保证

13.1 就许可人或其任何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单位使用人因就储存单位及/或场所之使用或被许可人违反本协议或香港任何适用法律及/或法规所招致的所有申索、要求、责任、损害赔偿、费用和开支,被许可人应对许可人作出弥偿,并使许可人不受上述名项的损害。

13.2 如果在本协议终止时被许可人未将全部所述货品移离储存单位,和未按照本协议第14.4条将处于整洁和齐整状态和处于与开始日相同状态的储存单位交还,被许可人应就许可人因此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和招致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对许可人作出弥偿,并使许可人获得上述各项的弥偿。

14. 终止

14.1 本协议按月(合约期)作出。任何一方可在到期日前向另一方发出至少十四日书面通知随时终止本协议,任何上述终止于该通知上指明的日期生效,而无损于任何一方因另一方先前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而可能有的权利。被许可人必须签署「终止/解除-单位储存协议确认书」与许可人确认协议终止后, 许可人会按照条款8.1规定发还按金。

14.2 如果被许可人尚未支付根据本协议应付的任何许可费或其他费用或被许可人违反本协议,被许可人可能不得终止协议。

14.3 如果被许可人违反本协议,许可人可向被许可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尽管可能有任何通知期,但该终止应立即生效。

14.4 本协议终止后,被许可人应将所述货品移离储存单位并使储存单位处于整洁齐整的状态和处于与开始日相同的状态。被许可人不得将任何货品和废弃物弃置在储存单位、场所或场所所在的该建筑物的任何公用地方,否则被许可人须向许可人赔偿所有清洁及清除该些货品和废弃物所招致的任何费用。

14.5 本协议终止后,被许可人应就许可人清洁储存单位和将储存单位恢复原状或处置留在储存单位内任何所述货品和废弃物所招致的任何费用对许可负责。

14.6 如果被许可人没有在本条发出的通知指明的日期后七日内或在本协议终止后七日内将全部所述货品移离单位和场所,许可人保留权利按上述第9条所指明的方式将所述货品视为被弃置,并在之后出售、销毁或处置所述货品和运用任何出售的收入。如果经处置所述货品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根据本协议到期的金额,许可人保留其他权利之后再向被许可人收取其他费用。

15. 不构成租约

本协议不应对被许可人设定任何租约,亦不赋予被许可人任何租赁权利,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亦不应构成业主和租户的关系。

16. 规章制度

许可人应自由地不时订定有关使用储存单位的规章制度。被许可人应遵守和履行该等规章制度,就如该等规章是本协议的条款一样。

17. 不可抗力

如果因任何天灾、暴动、罢工或关闭工场地,贸易争议或劳资纠纷、意外、厂房或机械停止运作,火灾、水灾,难于取得工人、材料或运输、电力故障,或其他许可人不能控制的和妨碍许可人向被许可人提供许可和使用场所和〈或〉储存单位的情况,防止、阻止或延误许可人履行本协议,直接或间接导致被许可人受到任何损失或损害或致使对存放于储存单位的所述货品的任何损失、损毁、磨损、丢弃或毁坏,许可人对此概不负责。

18. 通知任何一方

根据本协议条款发出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为之。 如被许可人发出的通知以专人送递或以挂号预付邮资的邮寄方法,寄送至许可人的最后所知地址或本协议给予的地址或其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则应被视为充分送达给许可人。许可人可以按照被许可人在签署本协议时所载列的任何一种电子联系方式向被许可人发出通知,或以挂号预付邮资的邮寄方法将通知寄送至被许可人的最后所知地址或本协议所载列的地址,则应被视为充分送达给被许可人。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以下时间视为已经交付:
(a) 倘若专人送递,于交付之日;或
(b) 倘若通过挂号预付邮资发出,邮寄日期后两(2)个营业日;或
(c) 倘若通过电子联系方式交付,于发送时。

19. 一般规定

19.1 许可人延迟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损害其权利或构成放弃该等权利,部份行使任何权利亦不妨碍将来行使该项进一步的权利。

19.2 被许可人不得转让其协议项目下的任何权利,亦不得将储存单位或其任何部份分租给任何其他人、商号或公司,与上述其他人、商号或公司分享储存单位或其任何部份的管有权或放弃此项管有权予上述其他人、商号或公司。

19.3 本协议中每项条款是予分割的并独立于任何其他条款。如一项或多项该等条款在任何时候是或成为无较、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执行,其余条款有效性、合约性和可予执行性在任何方面均不受到影响。

19.4 本协议应受香港法律管辖,本协议双方将依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Region.

19.5 如果被许可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士,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是共同和个别的。

19.6 许可人保留权利拒绝接受任何货品而不提供任可理由。

19.7 如许可费和〈或〉费用持续不予支付,则所接收的所述货品将会被设定留置权。

19.8 本协议列明本协议双方之间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或储存单位或本协议而言,并作出或给予任何其他声明或保证,如果已作出、给予或默示上述声明或保证,该等声明或保证特此予以放弃。

19.9 被许可人授权其个人资料和任何相关的董事,雇员,代理和人员的相关信息传递给许可人和许可人的雇员,董事,顾问,代理人和其他任何由许可方任命之第三方以达到提供和维持存储服务,沟通,处埋文件,收债和所有有关的用途。

20. 可持续发展

被许可人承诺在储存单位内存放货品时须遵守许可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被许可人须合理地尽其能力确保:
(a) 积极减少浪费和使用一次性产品;
(b) 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由许可人提供的垃圾箱进行回收;
(c) 通过关掉储存单位内的灯或电源插座(如适用的话)以减少使用能源。

21.

被许可人确认并同意许可人将通过以下方式采用生物识别认证:
(1) 获取被许可人(包括其授权人)的面部图像以及
(2)使用扫描仪扫描被许可人(包括其授权人)的手指)获取手指静脉的图案图像及指纹,以验证被许可人(包括其授权人)的身份。 被许可人认可并同意上述验证方式,并同意许可人获取并使用通过生物认证获得的人脸识别、手指静脉图案及指纹。许可人可以根据许可人的个人资料及私隐声明或其他由许可人不时向被许可人提供及修订的声明、通告、通知或条款,使用及披露与被许可人(包括其授权人)相关的所有个人资料作特定用途及予指定人士。

22.

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于许可人网站: http://www.storefriendly.com/terms 内列载之英文版本为准。 许可人有权在发出合理的通知后,不时修订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及细则。该等通知可能在许可人的网站上载或于场所当眼位置张贴或以许可人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方式发出。如果被许可人在本协议的修订生效的当日或之后继续占用储存单位,则被许可人应受修订后的本协议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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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私隐政策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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